汤臣倍健: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8月)2022-08-06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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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五)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考评;
(六)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总经
理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具体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初选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根据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提供非独立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及考核程
序:
(一)召开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二)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结合薪酬分
配政策及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
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原则上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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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召开24小时前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
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
见,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
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委员未出席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
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其余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
事人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秘办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当呈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决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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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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