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臣倍健: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06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强化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
等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之规定,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
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或其它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
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
位或个人。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
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公司重大信息履行必要
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
相关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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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采访等。
第六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
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
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并留存备查,并以书面、电话、电子邮
件、传真或其他方式提醒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或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一)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也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
(二)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
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三)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
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
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四)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或公开披露的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
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或已披露该信息。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
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提供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司有权给予有关人员处分,
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
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涉嫌
犯罪的,公司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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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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