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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汤臣倍健: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6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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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其开
展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机
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等情况下,负责安排、组织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
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根据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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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交流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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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新媒体平台等
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
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
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并由专人负责,保
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
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中小股东有权对上市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十八条     公司接待投资者、分析师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筹安排。公司接待人员应合理、
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
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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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业绩
说明会等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线下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
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签署承诺书。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调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刊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并及时
答复投资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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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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