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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汤臣倍健: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12-30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会
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法对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高级
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以及公司财务、内部控制、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
监督,保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公司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
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
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二)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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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
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五)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
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六)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2
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节 会议通知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时,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在 24 小
时之前,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如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事由及议案;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法律法
规允许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应
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四节 会议表决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
表决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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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对会议所审议事项可投同意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节 会议记录及档案保存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监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监事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
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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