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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汤臣倍健:分红管理制度2022-12-30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
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9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
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条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利润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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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五)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股东大会违反第四条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七条 公司实施年度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在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不满足上述
现金分红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第八条 在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及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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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 票股利
之和。
    第十条 公司进行分红事宜时,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
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如代扣税款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十一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二条 公司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在综合分析盈利能力、经 营发展
规划、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
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
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并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
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结合股东(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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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对现 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
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
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若公司年度盈利且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 现金分
红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同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
途和使用计划。

                         第五章 分红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在制定和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独立董
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或者具体的现金分红
政策;
   (二)《公司章程》规定了现金分红政策,但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三)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分红水平较低;
   (四)公司存在高比例现金分红;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以
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
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
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 项。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
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
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
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
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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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 、参会
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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