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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雪制药: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7-19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编号:392709-020508-0420202-9 号


致: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亮律师和徐玮盼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就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下列各项文件:

    1.《公司章程》;

    2.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6.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的《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7.临时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记录、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8.临时股东大会其他相关会议文件。

    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和有关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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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公告了《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出席会议

股东的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其他事项。

    (二)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至少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做出。通知内容包含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

登记办法等。上述通知的发出和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星期二)上午 10:00 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科学城金峰园路 2 号本部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一致。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陈文进先生主持。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

平台,其中: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 2022 年 7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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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根据出席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签名(及股东授权委托书),出席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0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194,015,7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3395%。其中:

    1 、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12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192,788,5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股的 29.153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27,2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856%。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8,573,8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210%。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7,346,63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1354%;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1,227,20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85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律师核查,出席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会议人员为公司部分现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相关人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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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3 项,该等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临时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

  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列入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议案进行

  了表决。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情况       193,809,913     99.8939   201,699      0.1040      4,100          0.0021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28,368,041      99.2798   201,699      0.7059      4,100          0.0143


       2、审议《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后涉及的关联担保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情况       193,803,713     99.8907   207,899      0.1072      4,100          0.0021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28,361,841      99.2581   207,899      0.7276      4,100          0.0143


       3、审议《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情况       193,771,313     99.8740   240,299      0.1239      4,100          0.0021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28,329,441      99.1447   240,299      0.8410      4,100          0.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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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或列席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三项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等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上述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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