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舟文化: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北京东方天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2012-06-04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
北京东方天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参加了公司于2012年6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
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材料,现对公
司《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北京东方天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达到延伸产业链,增强盈利能力的目的,公司拟与上海东方阶
梯智力发展有限公司、生艳秋共同出资设立北京东方天舟教育科技有
限公司,开展教育培训业务。
公司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
金使用(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超募
资金的使用方案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500万元与上海东方阶梯
智力发展有限公司、生艳秋等共同出资设立北京东方天舟教育科技有
限公司。
独立董事: 方加春 何红渠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