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舟文化: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3-09-1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三年九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二O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 2013 年 8 月 27 日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公司二O一三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刊登在 2013 年 8 月 27 日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有
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8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召开公司二O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于 2013 年 9 月 11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长沙市东二环二段 194 号
天域新都商务楼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参
与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
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100,166,5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 152,100,000 股的 65.86%。通过上述网络参与及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题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及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O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二O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公司二O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二O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二O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
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三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熊 林
李 荣
经办律师:
邓 争 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