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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舟文化:关于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公告2014-03-04  

						证券代码:300148         证券简称:天舟文化       编号:2014-017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 年 3 月 3 日,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舟
文化”或“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
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李桂华、王玉刚、林丹、李广欣、杨锦、储达
平、张环宇及神奇博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本
次重组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5 日发布的《配套募集资金方案
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解答的相关规定,调减和取消
配套融资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因此,本次重组方案的调整不
构成重大调整。
    本次调减配套融资属于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范围内
事项,无需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一、调整前方案
    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并

                                1
于 2013 年 9 月 11 日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与李桂华、王玉刚、林丹、李广欣、杨锦、储达平、
张环宇及神奇博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议案》》及其
他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本次重组调整前方案如下:
    1、本次重组涉及的股份发行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公司拟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支付交易对价的 71.12%,即
人民币 89,180.00 万元。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拟向其他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41,800 万元。
    2、发行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公司于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
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李
桂华、王玉刚、林丹、李广欣、杨锦、储达平、张环宇和神奇博信。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
为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
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
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 10 名的其他特定投资者。本次
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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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重组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
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据此计算,公司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为 12.74 元/股。
    公司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即 12.74 元/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
股份登记日期间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重组涉及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
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向其他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为人民币 11.47
元/股,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重组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
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最终发行价格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
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3
      5、发行数量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总额的计算公式为:
(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125,400.00 万元-现金对价部分 36,220.00 万
元)/股票发行价格 12.74 元/股。根据该公式计算,公司需向交易对
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7,000.00 万股。交易对方以各自股份支付
对价对应比例的神奇时代股权出资进行认购,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量(股)
  1                  李桂华                 39,156,986
  2                  王玉刚                  8,498,000
  3                  林 丹                   9,843,014
  4                  李广欣                  3,500,000
  5                  杨 锦                   1,400,000
  6                  储达平                  1,400,000

  7                  张环宇                  1,120,000

  8                  神奇博信                5,082,000
                合    计                    70,000,000

      如果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
息等事项的,则发行数量随发行价格予以调整;如果交易对方认购的
上市公司股份数不为整数的,则对不足 1 股的剩余对价以现金或各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支付。最终发行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发行
数量为准。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重组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41,800 万元。按照本次发
行底价 11.47 元/股计算,向其他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数
量不超过 36,442,895 股。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最终发行价格确定。
      如果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
息等事项的,则发行数量随发行价格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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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李桂华承诺: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天舟文化 18,000,000 股的股
份自股份登记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于本次交易获得的天舟文化
10,578,493 股的股份自股份登记日起 24 个月内不得转让;于本次交
易获得的天舟文化 10,578,493 股的股份自股份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不
得转让。
    林丹承诺: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天舟文化的 9,843,014 股的股份
自股份登记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王玉刚承诺: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天舟文化 8,498,000 股的股份
自股份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转让限制期满后在天舟文化及
其控股子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剩余股份的 25%。
    李广欣承诺: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天舟文化 3,500,000 股的股份
自股份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杨锦承诺: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天舟文化 1,400,000 股的股份自
股份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储达平承诺: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天舟文化 1,400,000 股的股份
自股份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张环宇承诺: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天舟文化 1,120,000 股的股份
自股份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神奇博信承诺: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天舟文化 5,082,000 股的股
份自股份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前述股份锁定如按照《购买资产协议》及《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以下简称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因进行股份补偿而提前进行股份回购
或赠予的除外。若因除权、除息导致发行价格发生变化,则上述承诺
                              5
的股份数额也相应的予以调整。若交易对方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有关规定不相符,上市公
司及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有关规定进行
相应调整。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向其他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自其认购的股票完成股
份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重组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
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7、上市地点
    限售期满后,本次重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交易。
    8、过渡期损益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资产过户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
期”)产生的损益按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利益的原则处理: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产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如发生亏损,则由交
易对方按照各自在《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持有的神奇时代的股权比
例承担,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30 日内以现金方式补偿给上市公司,具
体金额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9、标的资产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股权交割日前神奇时代账面累计未分配利
润由股权交割后的新股东上市公司享有,但在股权交割后三年内暂不
分配,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神奇时代董事会管理和运营,专项用于神
奇时代产品研发和其他经营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仅限于游戏行业)。


                                6
本次交易的股权交割日后神奇时代产生的利润可以由上市公司根据
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及时进行分配。
    10、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重组后的全体股
东按照持股比例享有。
    11、配套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重组配套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41,800 万元,主要用于支
付本次交易所需的现金。


    二、调整后方案
    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
案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李桂华、王玉刚、林丹、李广欣、杨锦、
储达平、张环宇及神奇博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本次方案
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减募集配套资金额度
    天舟文化拟向不超过 10 名其它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5,000.00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本
次交易对价 125,400.00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25,000.00 万元)的
25%,全部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部分。按照本次发行底价
计算,拟向不超过 10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
过 21,795,990 股股,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最终发行价格确定。
    如果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天舟文化股票发生除权、除
息等事项的,则发行数量随发行价格予以调整。
    (二)业绩承诺期
                               7
    李桂华、王玉刚、杨锦、储达平、张环宇、李广欣和北京神奇博
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神奇博信”)作出的就神奇
时代 100%股权交割后其净利润实现目标所承诺的 3 个年度期间,即
若标的资产交割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前完成,则为 2014 年度、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若标的资产交割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以后
完成,则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神奇时代在承诺期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中
的各年净利润预测数:标的资产经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的 2014 年度、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2,010.11 万元、15,014.92
万元和 16,572.34 万元。
    (三)李桂华的股份锁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李桂华于本次交易获得的天舟文化 14,000,000
股的股份自股份登记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于本次交易获得的天
舟文化 13,578,493 股的股份自股份登记日起 24 个月内不得转让;于
本次交易获得的天舟文化 11,578,493 股的股份自股份登记日起 36 个
月内不得转让。
    (四)任职期限承诺及竞业禁止承诺
    1、关于李广欣的任职期限承诺及竞业禁止承诺
    (1)任职期限承诺及违反承诺的处罚措施
    李广欣承诺自股份登记日起在神奇时代工作不少于 36 个月。
    在上述承诺任职期内,李广欣不得在神奇时代同业或类似业务的
企业任职、兼职,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与神奇时代相竞争的公司,否
则,李广欣违反承诺的所得归属于神奇时代所有。
    如李广欣违反任职期限承诺,则李广欣应按照如下规则向天舟文
化支付补偿:自股份登记日起任职期限不满 12 个月的,李广欣应将
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天舟文化股份的 100%作为赔偿金返还给天舟文
                               8
化,由天舟文化以 1 元回购,有不足的,李广欣以现金赔偿;自股份
登记日起任职期限已满 12 个月不满 24 个月的,李广欣应将其于本次
交易中所获天舟文化股份的 50%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天舟文化,由天舟
文化以 1 元回购,有不足的,李广欣以现金赔偿;自股份登记日起任
职期限已满 24 个月不满 36 个月的,李广欣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
天舟文化股份的 25%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天舟文化,由天舟文化以 1 元
回购,有不足的,李广欣以现金赔偿。
    李广欣也可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上述赔偿金,李广欣现金赔偿的
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现金赔偿金额=赔偿股份数×本次天舟文化向
出让方发行的股份发行价格。
    (2)竞业禁止承诺及违反承诺的处罚措施
    李广欣在承诺的任职期限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 2 年内应承担竞
业禁止义务(即不得在神奇时代同业或类似业务的企业任职、兼职,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与神奇时代相同或类似产业),离职后竞业禁止
期内神奇时代给予 10 万元/年/人的竞业禁止补偿,补偿款由神奇时
代以按月发放的形式向李广欣支付。
    在神奇时代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竞业禁止补偿款的前提
下,李广欣离职后如在竞业禁止期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除应将其
已获得的竞业禁止补偿款返还给神奇时代外,还应按以下计算方式向
神奇时代支付赔偿款:李广欣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赔偿款=李广欣离
职前的前一个完整年度其在神奇时代领取的税后全部薪酬收入(不含
奖金)×3。
    2、关于王玉刚、杨锦、储达平、张环宇的任职期限承诺及竞业
禁止承诺(1)关于王玉刚、杨锦、储达平、张环宇违反任职期限承
诺(在神奇时代工作已满 36 个月但未满 60 个月)的处理
    如王玉刚、杨锦、储达平、张环宇自股份登记日起在神奇时代工
                              9
作已满 36 个月但未满 60 个月离职的,违反任职期限承诺的一方应按
以下计算方式向神奇时代支付赔偿款:赔偿款=违反任职期限承诺的
一方离职前的前一个完整年度在神奇时代领取的税后全部薪酬收入
(不含奖金)×3×(24-X)÷24(此处的取值“X”,为违约方在神
奇时代任职已满 36 个月之后,任一方其在神奇时代继续任职直至其
离职期间的实际工作月数。已满当月实际天数的记为 1;当月不满 15
日的记为 0;已满 15 日但不足当月实际天数的记为 0.5。下同)。
    (2)关于王玉刚、杨锦、储达平、张环宇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
处理
    在神奇时代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竞业禁止补偿款的前提下,如
王玉刚、杨锦、储达平、张环宇离职后在竞业禁止期内违反竞业禁止
义务的,除应将其已获得的竞业禁止补偿款返还给神奇时代外,还应
按以下计算方式向神奇时代支付赔偿款:赔偿款=违反竞业禁止承诺
的一方离职前的前一个完整年度其在神奇时代领取的税后全部薪酬
收入(不含奖金)×3。
    3、关于神奇博信合伙人的任职期限承诺及竞业禁止承诺
    (1)关于神奇博信合伙人违反任职期限承诺的处理
    违反任职期限承诺的神奇博信合伙人应根据其任职期限向神奇
博信其他合伙人转让一定比例的出资财产份额,转让对价为该等应转
让的出资财产份额所对应的原始出资额。
    如神奇博信合伙人自股份登记日起在神奇时代工作已满 36 个月
但未满 60 个月该期间离职的,违反任职期限承诺的神奇博信合伙人
应按以下计算方式向神奇时代支付赔偿款:赔偿款=违反任职期限承
诺的神奇博信合伙人离职前的前一个完整年度其在神奇时代领取的
税后全部薪酬收入(不含奖金)×3×(24-X)÷24。
    (2)关于神奇博信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处理
                              10
    在神奇时代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竞业禁止补偿款的前提下,如
神奇博信合伙人在神奇时代离职后在竞业禁止期内违反竞业禁止义
务的,除应将其已获得的竞业禁止补偿款返还给神奇时代外,还应向
神奇时代支付人民币 30 万元赔偿款。
    (五)现金对价的支付
    天舟文化购买神奇时代 28.88%股权的现金对价通过配套募集的
资金及天舟文化自筹资金予以支付。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对价中的现金对价(即 36,220.00 万元)在标
的资产交割完成且配套融资资金到位后 3 个工作日内由天舟文化以
配套融资资金及天舟文化自筹资金一次性支付。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成功与否
不影响本次交易的实施。若天舟文化配套融资未实施、配套融资失败,
则天舟文化将全部以自筹资金支付。
    尽管有上述约定,各方同意,天舟文化最晚应于股权交割日后
30 日内完成 26,000.00 万元现金对价的支付;剩余现金对价(即
10,220.00 万元)天舟文化最晚应于股权交割日后 90 日内完成支付;
若天舟文化未在股权交割日后 30 日内完成 26,000.00 万元现金对价
支付的,或天舟文化未在股权交割日后 90 日内完成剩余现金对价(即
10,220.00 万元)支付的,自逾期之日起天舟文化应以未付现金对价
的万分之五按日向出让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 60 日的,天舟文化
除应支付滞纳金外,还应按照《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11
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在认真审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和相关董事会议案后,就本次交易方案调
整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2 月 5 日发布的《配
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解答的相关规
定,调减和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基于上述
规定,公司本次方案调整事项不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本次方
案调整及调整后的交易方案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法定条件并具备可操作性,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根据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
权,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及签订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重组相关事宜尚需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同意。


    四、中介机构意见
   (一)   经核查,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方案调整事项
不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本次方案调整的程序合法、有效;调
整后的本次重组方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天
舟文化《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重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后,
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   经核查,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认为:天舟文化本次交易方
案调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构成对原方案的重大调整;本次交易
                               12
方案调整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五、备查文件
    1、天舟文化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的独立意见》
    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之独立财务顾问
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