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舟文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的独立意见2014-03-04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的独立意见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北京神奇时代
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奇时代”)全体股东李桂华、王玉刚、
林丹、李广欣、杨锦、储达平、张环宇、北京神奇博信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神奇博信”)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
买其合计持有的神奇时代 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同
时,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主要
用于支付本次交易所需支付的现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000.00 万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本次重组的《天
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报告书(草案)》及相关文件,参加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并参与投票表决。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本次重组方案调整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2 月 5 日发布的《配
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解答的相关规
定,调减和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基于上述
规定,公司本次方案调整事项不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本次方
案调整及调整后的交易方案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法定条件并具备可操作性,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与交易对象之间签署的附生效条件
的《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
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及签订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
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重组相关事宜尚需获得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同意。
独立董事:何红渠 方加春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