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舟文化: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4-30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天舟文化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利息用于向李桂华等购买神奇时代
100%股权的部分现金对价支付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对神奇时代进行审计、评估、尽职调查等工作的基础上,
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及利息10,899.84万元用于向李桂华等购买神奇时
代100%股权的部分现金对价支付及相关费用支付。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将持有神奇时代100%股权。公司通过对神奇时代的收购,完善
和发展公司“线上游戏、线下图书”的业务模式,实现公司产业结构优
化与整体战略布局,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有利于实现公司立体化、全媒体运营的发展战略。有助于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同时,公司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
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
超募资金的使用方案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该事项并将超募资金
使用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与德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产业基金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参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主要目的是在于抓住移动互联
网行业发展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投资团队和风险
控制体系,进一步增强公司对移动互联网行业的投资能力,并有效过
滤标的项目前期的各种潜在风险,推动公司积极稳健地并购整合及外
延式扩张,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快速成长。该事项不存在关联交易,
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
资金4,000万元与德同资本共同设立并购基金。
独立董事:方加春 何红渠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