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舟文化: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5-15
证券代码:300148 证券简称:天舟文化 编号:2014-034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15日上午9:30在长沙市芙蓉路东二环二段194
号天域新都商务楼四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肖志鸿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独立董事
方加春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授权委托独立董事何红渠
先生代为出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5名,代表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 149,947,676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5.72%。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如下决
议:
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利息用于向李桂华等购买神奇
时代100%股权的部分现金对价支付的议案》。
报告内容详见2014年4月30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公告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向李桂华等购买神奇时代
100%股权的部分现金对价支付的公告》、《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向李桂华
等购买神奇时代100%股权的部分现金对价支付可行性研究报告》中
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投票表决,同意149,947,676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蔡波、熊林两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4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