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天 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提名公司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审 阅刘爱明先生、许中缘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法律、法 规或规章中的禁止任职情形,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二、同意提名刘爱明先生、许中缘先生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 方加春 何红渠 20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