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舟文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12-17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
票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袁雄贵、李道龙、成仁风、申徐洲、樟树市
悦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李冰、新余高新区互兴拾号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珠海乾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詹庆光、新余高
新区和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高新区青羊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等 11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广州游爱网络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100%股权。公司拟采用锁价发行方式向李琳、吴章成、李庆
林、杨永兴、天舟文化员工持股计划(筹)等 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本次交易方案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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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四条相关规定。
4、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规
模,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
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评
估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预估,本次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的选聘
程序合规,且均独立于本公司、交易对方及拟购买的资产,不存在除
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具有独
立性。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使用的评估方法适当,预评估的定价具备
公允性。本次交易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的预评估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
的最终购买价格的定价将以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在公平、自愿
的原则下协商确定。
本次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鉴于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正
在进行中,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
编制并披露本次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我们届时将发表关于本次交易
审计、评估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本次交易发行新股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规定,定价公平合理。
7、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与交易对方、相关中
介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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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
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
平、合理。本次交易尚需多项条件满足后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
等。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
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
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
形。
独立董事:刘爱明 许中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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