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天舟文化: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问询函[2015]第283号”《关于对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法律意见2015-12-3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问询函
[2015]第 283 号”《关于对天舟文化股份有
    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
                                               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410007
                                                             Tel:0731 8295 3778
                                                            Fax:0731 8295 3779
                                                           http://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问询函[2015]第 283 号”《关
           于对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

                            回复法律意见


致: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舟文化” 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15年12月24日出具
的“创业板问询函[2015]第 283 号”《关于对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的问询要求出具回复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向广州菲音购买《风云天下 OL》软件著作权的协议内容、是否存
在版权或其他权利纠纷或法律风险,并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对此发表核查意
见。
       回复如下:
       本所查阅了广州游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爱网络”)与广州菲
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菲音”)签署的《著作权转让协议》、游爱
网络向广州菲音支付著作权转让款的银行流水凭证、“风云天下 OL 手机游戏系
统[风云天下 OL]V1.0”(以下简称《风云天下 OL》)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检索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系统;就《风云天下 OL》
软件著作权转让相关事宜访谈了广州菲音。经核查:

    (1)《风云天下 OL》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及完成情况

    游爱网络与广州菲音于 2014 年 1 月 1 日签署《著作权转让协议》,游爱网络

以 500 万元人民币购买广州菲音所拥有的《风云天下 OL》软件著作权;自协议

签订之日起,游爱网络拥有《风云天下 OL》软件著作权,有权对软件进行后续

改进(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新版本的开发)并享有由此产生的新的技术成果、相关

知识产权以及有关收益;游爱网络负责办理《风云天下 OL》软件著作权转移登

记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广州菲音自协议签署之日不再享有《风云天下 OL》软件著作权并不得向任

何第三方透露与《风云天下 OL》软件相关的技术细节;在收到游爱网络第一笔

转让金 3 个月内,广州菲音终止其与合作平台关于《风云天下 OL》的运营,并

与各平台签订《终止协议》,但在其与合作平台签订的合作合同及《终止协议》

履行完毕前,广州菲音与合作平台仍按原合同执行,原合作合同的收益仍归广州

菲音所有;广州菲音在收到游爱网络支付的全额转让金后,协助游爱网络向国家

版权保护中心等相关部门办理著作权变更申请。

    根据游爱网络提供的《风云天下 OL》软件著作权转让支付款项的银行流水

凭证显示,游爱网络已分别于 2014 年 6 月 16 日和 2014 年 6 月 24 日向广州菲音

支付转让款 300 万元和 200 万元。
    2014 年 9 月 22 日,游爱网络取得登记号为 2014SR0142725 的《风云天下

OL》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是否存在版权或其他权利纠纷或法律风险
    游爱网络与广州菲音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软件著
作权权属转移时间、转让价款、著作权权利范围、后续改进成果归属、保密、过
渡安排等各环节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游爱网络已按合同规定支付了全部转让金,
并完成了著作权权利转移登记,该《著作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

    本所认为,《风云天下 OL》软件著作权不存在版权纠纷或其他权利纠纷或

其他法律风险。


    二、请补充披露游爱网络尚未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具体原因,游
爱网络委托具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第三方申请出版审批和游戏版号的行
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本所查阅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
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 新
出联[2009]13 号)(以下简称“《‘三定’规定》通知”)等网络游戏运营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查询了游戏行业其他公司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的情况;网络查询了游爱网络子公司上海游爱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游爱”)申请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处理状态信息。经核查:
    (1)游爱网络尚未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具体原因
    目前,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处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互联网和网络游戏
行业的相关法律实践及监管要求也正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由于申请办
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需要较高的审批标准及较长的审批流程和办理时间,我
国移动网络游戏行业普遍存在委托具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第三方申请出版
审批和游戏版号的行为。
    为适应我国移动网络游戏行业的高速发展,能够有效的在消费周期较短的
网络游戏市场推出产品,游爱网络游戏开发团队选择委托具有《互联网出版许可
证》的第三方申请出版审批和游戏版号。
    游爱网络子公司上海游爱已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申请办
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目前正处于上报总署状态。


    (2)游爱网络委托具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第三方申请出版审批和游
戏版号的行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当由主
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 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根据《“三定”规定》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闻出版总署是中央和国
务院授权的唯一负责网络游戏前置审批的政府部门。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
并获得具有网络游戏经营范围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网
络游戏运营服务。否则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同时通知电信管理部
门取消其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变更登记或
注销登记。
    游爱网络从事网络游戏运营需按上述《“三定”规定》通知办理《互联网出
版许可证》。
    本所查询了新闻出版总局网站(www.gapp.gov.cn)公示的国产网络游戏审
批信息并向游爱网络相关人员了解,若申报企业未获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则需与具有出版相关许可的单位联合,由该等出版单位对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审核,
并将申请文件报送省级出版管理部门,由省级出版管理部门上报请示到国家新闻
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核准出版后,下发核准批文。
    本所认为,游爱网络委托第三方申请出版审批和游戏版号的行为在我国移
动网络游戏行业具有普遍性,并非标的公司个例,但该行为存在瑕疵,未完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游爱网络子公司上海游爱已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申请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目前正处于上报总署状态。
    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游爱网络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未取得《互联网
出版许可证》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游爱网络委托具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第三方申请
出版审批和游戏版号的行为不会对游爱网络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
相关法律风险。


       三、请补充披露诉讼事项对《仙剑幻境》运营的影响,并请独立财务顾问
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本所查阅了原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益网络”)向广
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原告多益网络与广州乾游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乾游”)、游爱网络、上海游爱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游爱”)签署的《和解协议》;核查了上海游爱向原告支付和解款的
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多益网络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递交的撤诉申请书。经核
查:
       2015 年 9 月 30 日,广州市多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多益网络”)以侵
犯著作权为由分别将北京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卓易迅畅科技有限公司分四起案件诉至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游爱网络、广州乾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
游网络“)在上述四案中均被列为共同被告。

       2015 年 12 月 24 日,多益网络与广州乾游(《仙剑幻境》运营商)、游爱网

络及其子公司上海游爱(《仙剑幻境》开发商)签署《和解协议》,就《仙剑幻境》

游戏美术作品侵权诉讼事项达成和解。广州乾游、上海游爱确认已停止使用争议

图片,未来开发、运营的所有游戏(包括但不限于涉案游戏)在无授权的情况下

不会使用多益网络享有权利的图片(包括但不限于涉案图片);广州乾游、上海

游爱于协议签订后 1 个工作日内向多益网络支付和解金额总计人民币 5 万元,由

广州乾游、上海游爱各承担 2.5 万元;多益网络在收到全部和解款后,1 个工作

日内撤回对所有被告起诉。

       2015 年 12 月 24 日,上海游爱向多益网络支付和解款 2.5 万元。
    2015 年 12 月 25 日,多益网络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2015)

穗黄法民二初字第 800 号”对广州乾游、游爱网络等公司的起诉。

    本所认为,游爱网络游戏运营商仅在推广宣传中使用到涉案图片,游爱网络

游戏内容中并未使用涉案图片,停止使用涉案图片对游爱网络游戏运营不会构成

不利影响。且涉案图片使用范围较小、使用时间短,图片对游戏推广宣传所起到

的作用有限,停止使用对《仙剑幻境》推广宣传亦不会构成不利影响。


       四、公司预案显示,2014 年 10 月 13 日,游爱网络收到广州市文化市场综
合行政执法总队发出的穗文总罚告字[2014]第 1100 号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
执法总队责令游爱网络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2 万元。请补充披
露游爱网络被处罚的具体原因并分析该部分被处罚事项对标的公司的具体影响。
同时,《预案》认定游爱网络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请律师就此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本所查阅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网络游戏相关法律法规、广州市文
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作出的穗文总罚告字[2014]第 1100 号《文化市场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游爱网络就处罚出具的《情况说明》、游爱网络出具的无重
大违法违规情况声明,经核查:

    (1)游爱网络被处罚的具体原因以及该部分被处罚事项对标的公司的具体
影响

    2014 年 10 月 13 日,游爱网络收到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作出

的穗文总罚告字[2014]第 1100 号《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州市文

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定公司运营的《比武招亲》游戏以随机抽取方式诱导

玩家获取游戏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

定,责令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2 万元。

       根据游爱网络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游爱

网络从抽奖活动的设置到受到主管部门查处只有 2 个月时间,且游爱网络已于
2014 年 12 月 9 日足额缴纳上述罚款,并对《比武招亲》进行了整改,该事项未

对公司形象和经营产生实质影响。

    根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较大数额罚款是

指对公民处以 1 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5 万元以上的罚款。公司被罚

款 2 万元,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上述被处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

游爱网络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游爱网络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查阅了游爱网络主管工商、税务、通信管理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

合规证明文件;网络检索了游爱网络相关情况;核查了游爱网络财务记帐凭证;

取得了游爱网络就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出具的声明,截至《预案》出具之日,

未发现游爱网络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预案》出具之日,游爱网络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问

询函[2015]第 283 号”<关于对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法律意

见》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蔡    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丁少波                                     熊    林




                                            经办律师:

                                                         邓争艳




                                            2015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