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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舟文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2016-03-24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20 号: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依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创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0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0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持有人条件,其作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
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
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
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独立董事: 刘爱明    许中缘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