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舟文化: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1-06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天舟文化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肖志鸿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肖志鸿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其具备与董事长职权相
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
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肖
志鸿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会
议选举董事长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同意肖志鸿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
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
二、关于聘任罗争玉先生为公司总裁的独立意见
本次总裁的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罗争玉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
关资料,被聘任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未发现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同意罗争玉先生担任公司总裁的职务,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
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袁雄贵先生、张建
武先生、陈四清先生、张葵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
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同意聘任袁雄贵先生为公司执行总裁;聘任张建武先生为常务副
总裁;聘任陈四清先生为副总裁;聘任张葵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
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
四、关于聘任杨灏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秘书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经审阅杨灏先生的个人履历
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规定之情形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同意聘任杨灏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
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
独立董事:刘爱明 许中缘
二○一七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