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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舟文化: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1-06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天舟文化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肖志鸿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肖志鸿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其具备与董事长职权相

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

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肖

志鸿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会

议选举董事长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同意肖志鸿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

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

    二、关于聘任罗争玉先生为公司总裁的独立意见

    本次总裁的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罗争玉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
关资料,被聘任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未发现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同意罗争玉先生担任公司总裁的职务,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

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袁雄贵先生、张建

武先生、陈四清先生、张葵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

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同意聘任袁雄贵先生为公司执行总裁;聘任张建武先生为常务副

总裁;聘任陈四清先生为副总裁;聘任张葵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

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

    四、关于聘任杨灏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秘书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经审阅杨灏先生的个人履历

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规定之情形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同意聘任杨灏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

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




                                     独立董事:刘爱明    许中缘

                                         二○一七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