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舟文化: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01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天舟文化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新增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的独立意见
1、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10,000万元
对全资子公司广州游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爱网络”)进
行增资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10,000万元对游爱网络进
行增资。
2、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游爱
网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游爱网络、广州游爱兄弟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游爱兄弟”)两个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项
目运作需要,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尽快实现投
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
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募投项目“游爱网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
增加为游爱网络、游爱兄弟两个。
独立董事:刘爱明 许中缘
二○一七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