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舟文化: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2017-07-05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
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
票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方小奇、创想力量(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深圳墨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
北京初见科技有限公司 73%股权,并拟采用询价发行方式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经过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对本
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的规定做出审核判断,认为: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
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事项》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
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核,并说明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1、2017 年 1 月 24 日,本公司因拟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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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就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配套募集资金事项进行了公告,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1 月 25 日开
市起停牌。
2、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1 月 25 日开始停牌。本次交易停牌前,剔
除大盘因素后,本公司股价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事宜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 20%,未达
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
字[2007]128 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3、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4、停牌期间,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编制了《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并确定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
和评估等中介机构,分别与各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对本次
交易方案进行了充分论证,并与交易对方进行了详细沟通,形成了初
步方案。
5、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前认真审核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
件,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6、2017 年 7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相关议案。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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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7 年 7 月 5 日,公司与方小奇、创想力量(北京)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深圳墨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签
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框架协议》。
8、2017 年 7 月 5 日,本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尚需公
司在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
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以及全体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
保证:公司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所提
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
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
权益的股份(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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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
件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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