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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舟文化: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2017-08-01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
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
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公
司市场形象的维护,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
       3、本次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区间为人民币2亿元至3亿元,资金来源
为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
具有可行性。因此,我们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爱明   许中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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