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舟文化: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7-12-01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天舟文化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议案》、《关于签署终止本次交易协议的议案》已
于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获得并进行了审阅。经审阅相关议案及其他相关材
料,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
客观的立场,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与公司
终止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终止本次交易系由于证券市场环境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同时公司
与交易各方最终未能就本次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本次交易难以
继续推进并实施,为充分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及交易各方利益,经各方友好
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次交易事宜。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及
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终止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符合《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议案》、《关于签署终止本次交易协议的议案》提交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刘爱明 许中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