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舟文化: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6-05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天舟文化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
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
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将已回购股份用途由原计划“本次回购的股份将
用作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作股权激励计划”。
除此以外,回购方案中其他内容均不作变更。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
是根据市场环境及政策变化的影响,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基于公司可
持续发展和价值增长考虑,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权利的
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
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
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
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4、《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
理效率和经营者、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
升公司业绩。
经过认真审阅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本次激励计
划,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
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核心骨干员工之间的
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
信心。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刘爱明 许中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