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舟文化: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30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
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不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
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有利于提高公司资
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闲置自有资金购
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
二、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
审阅刘英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
定之情形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我们同
意聘任刘英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刘爱明 许中缘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