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舟文化: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410007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启元”或“本所”)接受天舟文化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舟文化”、“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天舟
文化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或“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以及《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舟
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
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
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五)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
的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
意义务。
(六)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
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
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
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
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
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以及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
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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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根据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1、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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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确定授予
日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同意授予
日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
4、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股票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可参照
《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后授予其限
制性股票。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
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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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
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
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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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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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本所律师:
丁少波 徐 烨
本所律师:
甘 露
2021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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