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舟文化: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22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天舟文化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
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
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改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具备担任财务审计机构的履职条件及能力,具有较为完
善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充足的注册会计师资源,具备多年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
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聘任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改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爱明 许中缘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