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舟文化: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6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天舟文化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五十四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
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
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并
得到了有效地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2021年度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的关联
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公司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截止本报告期末,也不存在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四、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五、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
公正,遵循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
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刘爱明 许中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