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 四次会议将于2022年4月24日召开,本次会议将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上述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 审计机构期间,认真负责、勤勉尽职,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表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对公司规范 运作和相关管理工作给予积极建议和帮助。我们同意聘任中审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爱明 许中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