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舟文化: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06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的会议材料,
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肖志鸿先生、袁雄贵
先生、肖翛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其任职
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上市公司董
事的任职要求,相关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对苏历铭先生、夏劲
松先生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充分了解,
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未
发现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
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查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独立董事:刘爱明 许中缘
二○二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