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舟文化: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07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
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刘英女士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
(二)经审阅刘英女士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公司
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刘英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苏历铭 夏劲松
二○二三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