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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量子生物: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草案)2020-08-05  

						                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草案)

                         (2020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的《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
消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量子
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交易所”或“交易所”,如无特别指明则指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第四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以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
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三章、第十四章以及第十四 A 章等规定
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
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
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
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交
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
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经交易所登记后在符合监
管要求的网站及公司网站上作出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
露。

       公司若在其证券上市所在的其他交易所网站发布任何信息,则公司应在香港联交
所网站及公司网站同步发布相同信息。公司的子公司若在其证券上市所在的其它交易
所网站发布信息,而该等信息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公司应当进行披露
的信息,则公司应在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同步发布相同信息。

       除涉及上述情况可仅采用源语言文本进行披露之外,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发布
的所有其他信息应同时采用中文(繁体)及英文文本。公司发布的信息如同时采用中
文(繁体)及英文文本,该两种文本的内容及格式应一致。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发
布的信息应与公司在公司网站发布的信息及在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一致。

       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发布的信息应采用文字可搜索及可列印文件形式,并按照
《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采用相应的标题发布。

   第十一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媒体或香港联交所规定的披露途径,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公司不能按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内容与报送交易
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
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
实回复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
和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
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
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
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 A 股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
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己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
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
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
形,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
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交易所规则、本制度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交易所规则以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
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月报表、年度业绩公告、年度报告、中期
业绩公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月报表、年度业绩公告、年度报告、中期业绩公告、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编制规则,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 A 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H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3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且在召
开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1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H股定期报告披露:
    月报表应当在每个月份结束后且下个月份第5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
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30分钟以前发布;
    年度业绩公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发布,中期业绩公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首6个月期间结束后2个月内发布;且公司的业绩公告应在不迟于董事
会审议批准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以较早者为准)开始前30分
钟以前发布。如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布年度业绩公告或中期业绩,公司应当尽快
发布澄清公告,说明未能按时发布的原因及预计发布时间;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发布,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首6个月期间结束后的3个月内发布。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如要求),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大幅变动时,应当及时发布盈利预警公告。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香港联交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香港联
交所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
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
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
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
间,由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
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
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关于定
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
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 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等有权管理部门对上述年度
报告应记载事项进行修改的,按最新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若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管理部门对上述中期报告应记载事项进行修改的,按
最新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 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等有权管理部门对上述季度报
告应记载事项进行修改的,按最新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按照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 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 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 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 若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管理部门对上述应记载事项进行修改的,按最新的要
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 拟依据中期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及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
文件:

   (一)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 审计报告原件(如要求);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按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

   (六)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
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
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
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和交易所网站的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供投资者查阅。

   第三十五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
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带有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解释性说明涉及的事项作出以下专
项说明,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提交:

   (一) 解释性说明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

   (二) 公司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三) 如存在其他信息重大错报或者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进一步说明消
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

   第三十六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
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发表
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作
出以下专项说明,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提交:

    (一) 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

    (二) 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如确认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细说
明不可行的原因;

    (三) 公司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 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
否定和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交
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
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
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九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 与上年同期或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四) 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四十条   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因追溯调整导致最近连续两年以上亏损的,应
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分别对前三季度和全年盈亏情况进
行预告。

   第四十一条 以下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出现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情形的,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 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虽为正值,但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 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值虽为正值,但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三) 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虽为正值,但低于或者等于0.04元。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及时
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内容及格式按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式
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
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
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
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同时涉及本章第三节、第四节和第六节的,其披露要求和相
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节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公告除外。

   若香港联交所认为公司的证券已经出现或者可能会出现虚假市场,公司经咨询香
港联交所后,应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披露避免其证券出现虚假市场所需的信
息。若香港联交所就公司的证券交易价格或成交量的异常波动、其证券可能出现虚假
市场,或任何其它问题向公司查询,公司应及时作出以下回应:

   (一)根据香港联交所的具体要求披露其所知悉的任何与香港联交所查询事项有
关的信息;
   (二)若公司经过合理查询后并未知悉任何与香港联交所查询事项有关的事宜,
且并没有知悉为避免虚假市场所必须披露的信息或根据内幕消息的有关规则须披露
的内幕消息,则须公布声明确认公司并没有知悉任何上述事宜。

   若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应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停牌或
短暂停牌,同时相应发布停牌或短暂停牌公告,并定期就相关事项的发展发布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
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四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和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实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
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
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四十七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
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交易所允许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九条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
时停牌,并在交易所允许的时间内通过符合要求的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一) 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
已经泄漏的;

   (四) 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按照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
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制定的相关
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
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
完整的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按照下列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
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
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
者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
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
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
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
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
告。

   第五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
面方式问询。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
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本章第一节、第四节、第六节重大
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章第一节、第四节、第六节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或者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
备案,经交易所审核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
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
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审
核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 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
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在通知
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 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
的内容;

   (三)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
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备案;

   (四)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六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六十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
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六十一条标准的,适用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六十一条及《上市规则》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六十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
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上市规则》及上述相关
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在
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及
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
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与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
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等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
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申请
豁免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证券

   第六十七条     董事长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拟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
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董事长拟买卖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必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
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
能进行有关的买卖。前述董事、监事在未通知董事长及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上述书面通知和确认书应当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有关董事、监事要求批准其买卖本公司任何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请求,须于
五个交易日内得到回复,由此获准买卖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获取批准后五个交易日。
    公司应保留书面记录,证明上述书面通知及其确认书已发出并且获得确认,且有
关董事、监事也已收到有关事宜的书面确认。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
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次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事实发生的 2 个交易
日内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申报,及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无论何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拥有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
息,或尚未办妥第六十七条所载进行交易的所需手续,均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如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作为另一发行人董事、监事的身份拥有与本公司证券有
关的内幕消息,均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二)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六十日内(含年度报告公告当日),或有关财政年度结
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三)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含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当
日),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该定期报告公告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
准);
    (四)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迟延公布定期报告的期间也包含在上述禁止
买卖期间内。本项所述“年度报告公告当日”、“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当日”均以
有关报告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实际披露的日期为准。
    (五)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六)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
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持有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
其他相关自然人、法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身份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证券的披露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
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
披露。

       上述事项的金额计算标准、报送文件以及公告内容按《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执
行。

   第七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与保荐
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七十六条 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四节所述重大交易
或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明确部分内容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 公司因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四节所述交易或
关联交易事项,且未曾按《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协议主
要内容、交易定价依据、交易标的交付状态等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全面披
露。

       上述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公司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披露
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并公
告。

   第七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 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

   第八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及
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应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
案实施公告。

   第八十一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八十二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
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交
易所备案,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
诺事项的履行情况。若出现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
及时披露具体原因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第八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
告并披露:

   (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七)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八)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

   (十一)      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八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
风险提示公告,包括对公司的影响、为消除风险已经和将要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
展情况,直至相关风险消除。公司没有采取措施或者相关工作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
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一) 全部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 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 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四) 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
且情形严重的;

   (五)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
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
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
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提示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限、重大
不确定性等;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基本情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与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以及公司董事会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分析等;

   (三)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结算方式、签订时间、生效条件
及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对公司当前会计年度及以
后会计年度的影响、对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等;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如有);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
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等。

   公司销售、供应依赖于单一或者少数重大客户的,如果与该客户或者该几个客户
间发生有关销售、供应合同条款的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中断交易、合同价格、数
量发生重大变化等),应当及时公告变动情况及对公司当年及未来的影响。

   第八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
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
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三)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第八十九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
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九十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
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
宜。

   第九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
购股份等本制度未规定的应披露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据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其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节 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披露事项

   第九十二条 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披露事项 — 若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发生以下事
项,公司应立即通知香港联交所,并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披露: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为某实体及其关连集团(不包括公司的分、子公司)提供的垫款及担保总
   和,按照资产比率测算超过 8%,以及此后累计总额每增加 3%或以上;

   (三)为联属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及担保总和,按照资产比率测算超过 8%;

   (四)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进行质押,为公司或其分、
   子公司的债务、保证或其它责任提供担保;

   (五)违反对公司业务运作影响重大的贷款协议中对任何控股股东施加的特定责
   任(如要求在公司股本中所占的持股量须维持在某特定最低水平),且违反该责
   任将导致违反该贷款协议;

   (六)违反对公司业务运作影响重大的贷款协议中的条款,该违约可能会使贷款
   人要求即时偿还贷款,且贷款人并未就有关违约事宜作出豁免;

   (七)影响盈利预测的重大事宜;

   (八)收购或出售资产,且比率测试测算结果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达
   到须披露标准;

   (九)进行关连交易,且比率测试测算结果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 A 章达
   到须披露标准;

   (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投向、金额
   发生重大变更;

   (十一)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十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帐准备;

   (十三)破产及清算;

   (十四)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证券监督部门调查或正受到证券监督部门处
   罚;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
   有关要求,香港联交所认为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或事项。

   第九十三条 与公司证券有关的披露事项 — 若公司的总股本因任何下述事项发
生变动,公司应在不迟于相关事项发生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
(以较早者为准)开始前 30 分钟以前按照香港联交所规定的格式发布翌日披露报表:

    (一)配售;
    (二)代价发行;
    (三)公开招股;
    (四)供股;
    (五)红股发行;
    (六)以股代息;
    (七)购回股份或其它证券;
    (八)行使期权;
    (九)资本重组;
    (十)行使承诺发行上市股份的权证;
    (十一)行使可转换证券的转换权;
    (十二)赎回股份或其他证券;
    (十三)其他类别的已发行股份变动;
    若公司因发行新证券或赎回其上市证券,而导致其可转换证券的转换条款有所更
改,或导致其任何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的行使条款有所更改,公司应在切实可行范
围内尽快披露该等更改情况。
    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以现金认购的新证券,且该事项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或因其按照现有股东持股量等比例发行而免于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应
在不迟于董事会审议批准当日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以较早者为
准)开始前 30 分钟以前披露该等发行事宜。
    若公司根据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一般性授权发行以现金认购的新证券,公司应
在不迟于有关发行的协议签订当日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以较早
者为准)开始前 30 分钟以前披露该等发行事宜。
    若公司或其子公司购回其上市证券,公司须立即通知香港联交所并发布公告。
    若公司的上市证券低于《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最低公众持股量,公司须立即
通知联交所并发布公告。
   第九十四条 如在首次发布有关该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之后,增加、减少,或改变
任何议案,公司应在该股东大会召开前 10 个营业日以前,发布有关该等事项的补充
通函、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及回执(如适用)。

    公司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以
较早者为准)开始前 30 分钟以前,发布该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公告。
    公司应在有关下述事项的任何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足七个营业日以前发布董
事会会议通知:
    (一)宣派、建议或支付股息;
    (二)发布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三)发布年度业绩公告或中期业绩公告;
    (四)发布其他期间的盈利或亏损。
    公司应在董事会批准下述事项后,立即发布有关决议的结果:
    (一)宣派、建议或支付股息;
    (二)发布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三)发布年度业绩公告或中期业绩公告;
    (四)其他期间的盈利或亏损;
    (五)改变公司资本结构;
    (六)改变公司业务性质或经营范围。
    若公司董事会就下述事项作出决定,公司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发布公告披露
有关事项的详情:
       (一)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或公司总经理发生变更;
       (三)《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三章第 13.51B 条规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的个人
资料发生变更;
       (四)公司任何类别的上市证券的权利发生变更;
       (五)公司会计年度结算日发生变更;
       (六)公司的外部审计师发生变更;
       (七)下列人士或事项发生变更:(1)公司秘书,(2)股份过户登记处,(3)注
册地址,(4)香港注册办事处,(5)香港授权代表,(6)合规顾问。
       若下述事项发生变化时,公司应在有关事项发生后的 3 个营业日(仅就本条的适
用,营业日包括星期六)内,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的格式,发布权益变
动表格:
       (一)公司董事所持有的公司权益发生变动(如适用)(有关表格应由董事自行
填写并按相关申报系统申报);
       (二)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动(有关表格应由股东自行填写并按相关申报系统申
报);
       (三)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 5%或以上。
       若公司因召开股东大会、派发股息或其他事宜须暂停办理香港上市证券的过户或
股东登记手续,公司应在暂停办理 10 个营业日之前发布暂停办理的通知。如涉及供
股,公司应在暂停 6 个营业日之前发布暂停办理的通知。
       若上述暂停办理日期发生变动,公司应在原暂停过户日期或新暂停过户日期(以
较早者为准)前 5 个营业日之前发布变更日期的通知。

                               第四章 内幕信息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消息,是指属于本公司的、或本公司的股东或高级
人员的、或本公司的上市证券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具体消息或資料,而该等具体
消息或資料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本公司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但
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本公司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
响。

   第九十六条 根据《内幕消息披露指引》,判断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内幕消息主要包
含如下三个主要要素:
    (一)关于本集团的消息或资料必须具体;
    (二)该等消息或资料必须并非普遍为进行(或相当可能会进行)本公司上
    市证券交易的市场界别所知;及
    (三)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本公司的证券价
    格造成重大影响。
第九十七条 根据《内幕消息披露指引》,可能构成内幕消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业务表现或对业务表现的展望出现变动;
    (二)财政状况出现变动,如现金流危机、信贷紧缩;
    (三)控制权及控制权协议出现变动;
    (四)董事及监事出现变动;
    (五)董事的服务合约出现变动;
    (六)核数师或与核数师活动有关的任何其他资料出现变动;
    (七)股本变动,如新股配售、红股发行、供股、股份拆细、股份合并及股
    本削减;
    (八)发行可藉以取得或认购证券的债务证券、可换股票据、期权或权证;
    (九)收购及合并;(公司亦须遵守《收购守则》所载的特定披露责任)
    (十)买卖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或业务;
    (十一)组成合资企业;
    (十二)影响集团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盈亏的架构重组及分拆;
    (十三)关于其他上市金融工具的回购计划或买卖决定;
    (十四)修改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或同等的组成文件);
    (十五)提出清盘呈请、颁布清盘令或委任临时接管人或清盘人;
    (十六)法律争议及程序,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
    施;
    (十九)遭一家或多于一家银行撤销或取消信贷额度;
    (二十)资产价值出现变动(包括垫款、贷款、债项或其他形式的财政资助);
    (二十一)相关债务人无力偿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二)房地产减值;
    (二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二十四)没有投购保险的货品遭到实质损毁;
         (二十五)新的牌照、专利权、注册商标;
         (二十六)投资组合内的金融工具升值或贬值,包括因期货合约、衍生工具、
         权证、掉期保障对冲、信贷违约掉期而产生的金融资产或负债;
         (二十七)专利权、权利或无形资产因市场创新而贬值;
         (二十八)接获收购相关资产的要约;
         (二十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三十)创新的产品或工序;
         (三十一)预期盈利或亏损出现变动;
         (三十二)客户发出订单、取消订单或作出任何重大改动;
         (三十三)撤出或进军新的核心业务范围;
         (三十四)投资政策出现变动;
         (三十五)会计政策出现变动;
         (三十六)除息日、派息日及股息金额有变,股息政策出现变动;
         (三十七)控股股东抵押法团的股份;
         (三十八)早前发出的公告内的主题事项出现变动;
         (三十九)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八条 决定有关消息或資料是否属于内幕消息,须视乎其重要程度而定。凡
相当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消息或資料,均应予以披露。公司各部门、各单
位对于某信息是否涉及内幕消息或是否属于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咨询。

   第九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当有关事项发生时)
及时向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管理层报告公司的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
订、执行情况、资金运营情况和盈亏情况等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及
公司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并确保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以使公司管理层及时掌握公司重大情况并辨别是否存在内幕消息的情形

   第一百条    董事会秘书获悉内幕消息后,应考虑情况,必要时与公司法律顾问或
公司核数师等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取得他们的专业意见,以对内幕消息进行分析识别,
确定该内幕消息的性质、对公司的影响、对股价的影响等,形成初步的评估意见,决
定是否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一条    对决定提交公司董事会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对内幕
消息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需要做出披露及何时作出披露。

   第一百零二条    在公司完成内幕消息的披露后,如相关事项后续发生重大变化(如
迟延、提前或被解除、终止或相关事项的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证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相关事项的负责人应将上述进展或变化及时报告公司管理层,以便提交董事会
审议,以使公司及时履行持续性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若公司出现不能及时披露内幕消息的情形,或有关内幕消息已被
泄漏而公司尚无法及时披露内幕消息时,公司应采取一切措施消除影响,如及时向香
港联交所申请公司股票暂停交易,直至公司做出相关公告或香港联交所同意公司股票
恢复交易为止。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可暂不披露内幕消息:

         (一)某项披露是被某成文法则或法庭命令所禁止,或会构成违反某成文法
         则或法庭命令所施加的限制;
         (二)该消息关乎一项未完成的计划或商议,或该消息属于商业秘密,并公
         司已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将该消息保密,并该消息得以保密;或
         (三)根据香港证监会或香港联交所的要求,可免予披露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的高级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秘书、其他参与其
管理的人)及内幕消息知情人员必须确保所有内幕消息在正式公布前一直保密,不得
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漏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并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的高级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公司秘书、其他参
与其管理的人)及内幕消息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
幕消息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一百零七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向外部顾问、商业机构、财务机
构、投资机构、贷款人及其他确需知道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员提供内幕消息的,应在提
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书面告知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公司经营情况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
得提供公司未公开披露的敏感信息。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内幕消息的披露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在香港联交所营运
的电子登载系统上发布,不应当以新闻稿、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公告
等方式取代上述公告方式,并新闻稿、新闻发布会或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公告的时间,
不得早于公司于香港联交所营运的电子登载系统上发布的时间。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应对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
泄露未公开的敏感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组织对公司的高级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
公司秘书、其他参与其管理的人)及内幕消息知情人员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对
公司其他人员关于内幕消息的培训,确保相关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公司做出正式信息披露前,倘若内幕消息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
传闻、重大事项难以保密、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必须
立即发布公告,或根据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处理内幕消息的披露事宜。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的高级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公司秘书、其他参
与其管理的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
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首席财务官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高级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公司秘书、其他参
与其管理的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
相关问题的回答内容可能涉及内幕消息,上述人员必须不予置评。证券分析师要求提
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内幕消息,必须不予置评。

   第一百一十五条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
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或实质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
更正。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
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有的不
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内幕消息,公司应通知证券分析师。
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包含错误信息或涉及尚未公布的内幕消息,应当立即根据法律法
规及《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处理内幕消息的披露事宜。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的高级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公司秘书、其他参
与其管理的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媒体咨询或采访时,对涉及内
幕消息的内容应特别谨慎,并保证不会选择性地公开一般或背景资料以外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
息的范围。记者要求公司对涉及内幕消息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有关公布
的内幕消息,公司应不予置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传闻。媒
体报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资料,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交易交割或交易
量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知悉后有责任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或应香港联交所要求向
其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
联网)获得信息。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 A 股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依法披露的H股信息应当在香港联交所指定网站(www.hkexnews.hk)进行披
露,公司于香港联交所网站所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告及其他文件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
上登载。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时
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秘书或通过董
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保证信
息传递的义务,未尽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
并保证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四)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
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负
责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四)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
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
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八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
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
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
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
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
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
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
要求提供)。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
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十章 信息的申请、审核与发布流程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
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一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
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
议、意见。

   第一百三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两
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
通内容。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
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二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
本部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
人负责本部门、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
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发生的第三章第四节、第六节
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第三章第四节、第六节所述重大事件,原则上
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虽
未达到前述规定标准的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
(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本制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上”、“以下”、“不
超过”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制度的及其修改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自动失效。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监管机构
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