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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睿智医药: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4-15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C0026 号




致: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睿智医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对贵公司召开的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受疫情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讯方式对本次会议
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并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刊载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贵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2022 年 4 月 8 日刊载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的《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和《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地点的公告》(以下合称《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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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股东名册。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
书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
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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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4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广东省江门市高新区高新西路 133 号举行。
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15 日上午 09:15 至 09:25,0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5 日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曾宪维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受疫情影响,没有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60 名,代
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1,247,62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603%。
前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认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部分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以现场或视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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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进
行了表决,并就中小投资者(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
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出售量子高科(广东)生物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1,093,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726%;反对 15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274%;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6,072,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58%;反对 15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42%;弃权 0 股。


       (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出售相关事宜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1,093,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726%;反对 15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274%;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6,072,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58%;反对 15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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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42%;弃权 0 股。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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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   冠                              黄心怡




                                             吴芷茵




                                                      2022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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