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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医药: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24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C0069 号




致: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睿智医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21年年
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并查阅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刊载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贵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刊载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睿智
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贵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刊载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睿智
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通知》);
                                  1
    4、贵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刊载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睿智
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5、贵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刊载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睿智
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的公告》(以
下简称《变更公告》);


    6、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
书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关于增加临时提
案的补充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2、根据《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变更公告》,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及地点、会议召
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
年5月23日14:00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交易广场28楼举行。现场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变更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
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曾宪维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2年5月16日(股权
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
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
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4,897,575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16.9871%。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10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614,864股,占贵公司总股本
的10.1275%。前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和部分董事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以现场或线上会议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的议案均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案进
行了表决。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2 号)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
者(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4
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具体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5,510,9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6,777,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4%;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


    2、《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5,510,9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6,777,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4%;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


    3、《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5,510,9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6,777,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4%;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


    4、《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
    表决情况:同意 135,510,9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6,777,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4%;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


    5、《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5,510,9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6,777,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4%;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


    6、《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北海八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曾宪经、MEGA STAR CENTRE
LIMITED、WOO SWEE LIAN 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26,777,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4%;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6,777,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4%;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


    7、《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 10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5,428,4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6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0%;反对 8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0%;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6,695,4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63%;反对 8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3137%;弃权 0 股。


    8、《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5,510,9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6,777,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4%;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9、《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5,510,9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6,777,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4%;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5,510,9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7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6,777,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4%;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8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   冠                                 黄晓静




                                                黄心怡




                                                         2022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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