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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睿智医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7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一)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二)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及主要职责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
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董秘办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内容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定期报告
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
       第十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
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董秘办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反馈给董事会及首席执行官(CEO),
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
歉:
    (一)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
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条件具备后,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
直播。
       第二十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广泛邀请新闻媒
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一条     在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
司在会后最迟不超过两天的时间内,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公司信息,以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当网址发生变更
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由此有可
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
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信息广场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行,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
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六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
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八条     公司要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
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
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
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在
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
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
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
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
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
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
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
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
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
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
息。
       第五十三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
媒体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
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
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
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