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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医药: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2022-10-27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为
进一步规范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
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资本市场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
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
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
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
重要内容,公司各部门应统筹协调,规范处理投资者投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秘办
负责投资者投诉接收受理、分类处理与汇总工作。董秘办负责的投诉处理的主要
工作如下: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董秘办应耐心做好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不得推诿扯皮、敷衍搪塞。
    第七条     董秘办应针对投资者投诉反映的不同事项、不同诉求,进行分类处
理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     董秘办应当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做好分析研判
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董秘办应拟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
口径,报公司批准后统一执行,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     公司对投诉处理工作发现的违法侵权行为以及投诉处理不当造成
矛盾激化行为将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条     公司公开受理投资者投诉的渠道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或来访等,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它部门单位转办的投诉,投资者可以通过
任何一种可供选择的联系办法向公司提出投诉。
    董秘办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详
细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
投诉资料进行保密,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事项。
    第十一条     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投资者专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董秘办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并通过适
当的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在接到投诉时,可以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
当场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处
理结果;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文件
要求做好延期申请和情况汇报工作,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
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安排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
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沟通
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十四条   在处理投诉事项全过程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
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
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五条   董秘办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详细记载投诉日期、
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责任追究情况、
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台账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
年。
    第十六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众性事件时,应提请公司启动
维稳预案,主要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
时向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