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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医药: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2022-10-27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内幕
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与投
资者、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以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
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
资料,须根据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议程序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
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
是指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
站上正式公开。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所列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
业绩快报的内容;
    (四)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人员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四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或报刊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或报刊。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
董事和有关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
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拟讨论或实施重大重组、再融资等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
影响的重要事项时,应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上述记录应与项目文件一同保存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十八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
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
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 复制,
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遵守本制度,不
准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二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
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
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三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
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
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五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
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
外借。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
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
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的,可给予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
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