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就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认真负责、勤 勉尽职、熟悉公司业务,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 审计,表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对公司规范运作和相关管理工作给予积极建议和 帮助。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及 2018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顾立基、高立、张锦慧 2019 年 4 月 25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