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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昌红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1-04-23  

                        证券代码: 300151                  证券简称:昌红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5
债券代码: 123109                  债券简称: 昌红转债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
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1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行。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2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国务
           个月时间限制。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1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诉讼。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带责任。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
3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
    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代为行使。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下列对
                                       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30%;                              供的担保;
4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保情形。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联人提供的担保;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其他担保情形。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
                                       第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
                                       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除外。
                                       董事会有权审批本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
                                   1
                                      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
                                      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告:
    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5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否合法有效;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有效;
    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的法律意见。
    出具的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6                                     券交易所备案。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10%。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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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以下内容:                         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同时在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符合条件媒体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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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料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意见及理由。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1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场股东大会召开日当日上午 9:15 其结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午 3:00。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不得变更。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
9    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2 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因。                               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股东大会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不能正常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
10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
     告有关部门查处。                 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
                                      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会应当维护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本次股
     监事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次日立
                                        东大会结束后当日立即就任。
     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11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未届满;
     的其他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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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职报告。并在辞职报告中专项说明辞职时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间、辞职原因、辞去职务、辞职后是否继
                                    1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董事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履行董事职务。                     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 ,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
13                                      董事会,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审
     股东大会负责。
                                        议的事项,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所
                                        述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
                                        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报股东大会批准。
     东大会批准。                       除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外,
     除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     董事会决策权限如下:
     定外,董事会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或与关联法人发
     笔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或与   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     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
     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14
     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交易事项。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方发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除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应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受赠现金    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提交股东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与日常经
     大会审议批准。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
     (二)非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发生     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1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
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    当提供反担保。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
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无需股      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
东大会审议),债权或债务重组,研    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二)非关联交易事项(不包括提供财务
议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      资助、提供担保)。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
(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租入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算数据。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放弃权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利等),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算):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
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但交易涉及的资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50%以上的或购买、出售资产连续十二个
过 3,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     月内累计金额(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审议批准。                          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应提交股东大会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审议批准。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1,000 万元的;但交易的成交金额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额超过 100 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应提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但交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
(三)除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以外,   大会审议批准。
其他任何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批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准;董事会不得再进行授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四)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额超过 100 万元的;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相关的资产;银行贷款等),单项合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同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发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     生的交易仅达到前述的第 3 项或者第 5 项
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
算的原则适用上述的规定。已按照     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前述
上述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司提供财务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     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
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     披露义务。
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但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     议:
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     债率超过 70%;
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上董事同意。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     3、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     情形。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
                                   述第 1、2 项规定。
                                   (四)除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以外,其他
                                   任何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董事会
                                   不得再进行授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上述的规定。已按照上述的规定履行相
                              1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事。
15   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不得兼任监事。
                                        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
                                        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主持监事会会议。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16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
                                        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
                                        式民主选举产生。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
     举产生。
                                        公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17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依法对公司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见;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18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
     计监督。                           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19                                      施。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
20   指定的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为公司规定的刊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21   (六)交易,本章程所称“交易”     (六)交易,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
     包括下列事项:                     列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1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4)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等);                             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3) 提供财务资助;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4) 提供担保;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受托经营等);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营、受托经营等);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 签订许可协议;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10) 签订许可协议;                认缴出资权利等);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售此类资产);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产的,仍包含在内。                 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
                                           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原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2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