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红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1-11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及《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事前已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的相关议案资料,并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事前认可
意见
经事前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资金总额上限额度进行调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推进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
见
经事前核查,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预案内容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事前核查,我们认为:该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
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事前核查,我们认为:该报告充分说明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
集资金的目的和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公司对该报告的修订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
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事前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对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总额进行了调减,公司对《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进行相应修订。该修订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拟采取的摊薄即期
回报的填补措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何谦、张锦慧、仲维宇
2022 年 11 月 10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