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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泰电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6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认为该利润
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己基本建立健全,能
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
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制订以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
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
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
    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为
《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2018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认为 2018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的独
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的确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的规定。
我们同意 2019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
    五、关于聘请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
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
告内容客观、公正。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信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与
《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情况
    1、2018 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为 26,257.20 万元,截
至 2018 年末,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21,757.20 万元;2018 年度,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发生额为 7,675 万元,截至 2018 年末,公
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5,675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担保总余
额(含对子公司的担保)27,432.2 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 28.64%。
    2、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和当期均没有为本公司的
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3、关于公司拟为科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泰
能源”)及科泰电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泰电源(香港)”)
向大新银行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
担保事项,我们认为,科泰能源及科泰电源(香港)属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担保目的在于其满足业务发展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要
求。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4、关于公司拟为上海科泰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科泰电源
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科泰专用车有限公司、上海亦缇物流有限公司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我
们认为,上述公司属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担保目的在于其满足业务发
展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要求。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5、关于公司拟为上海捷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
泰新能源”)及其客户授信提供担保事项,我们认为,捷泰新能源属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担保目的在于其满足业务发展需要,不会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到目前为止没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
而承担担保责任;在对终端客户开展授信业务前,捷泰新能源及东风
财务公司将对客户资信进行调查评估,并将取得相应的车辆抵押担保
处置收益或运营收益用以覆盖担保风险。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
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6、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科泰德及泰德能源
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事项,我们认为,科泰德及泰德能源属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担保目的在于其满足业务发展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
营,本次担保取得了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到目前为止没有迹象表明公
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
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同意此次担保事项。
    7、关于公司拟为平陆县睿源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陆睿
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运城市分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
盐湖支行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我们认为,平陆睿源属公司持
股 50%的合营公司,本次担保比例与公司持股比例一致,其他股东的
母公司拟为平陆睿源的剩余支付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到目前
为止没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
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
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规要求。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8、关于公司拟为上海精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
虹科技”)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民生村
镇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全额担保
事项,我们认为,精虹科技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其他股东为公司本次
担保提供了股权质押反担保;担保目的在于其满足业务发展需要,不
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本次担保取得了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到目前为
止没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
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
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规要求。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袁树民




    葛定昆




    田海星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