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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泰电源:关于对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专项回复2020-06-09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联系电话:         +86(010)6554 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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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F, Block A, Fu Hua Mansion ,
                                                No. 8, Chaoyangm en Beidaj ie ,
                   ShineWing                    D o n g c h e n g D i s t r i c t , B e i j i n g , 传真:        +86(010)6554 7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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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报问询函的专项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我们收到了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泰电源公司)转来的贵
部 2020 年 6 月 2 日下发的“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 416 号”《关于对上海科泰
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针对问询函中要求会计师发表
意见的问询事项,我们进行了逐项核查与落实。现将核查情况及核查结果说明如下(除
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万元列示):

    一、问询函问题 1:报告期公司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 3,242.76
万元,占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的 982.06%,请说
明相应资产处置具体情况(包括资产内容、处置时点、交易对手方、账面价值、处置金
额、回款情况等),相关会计处理及其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是否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请审计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1、 科泰电源公司的回复:

    报告期公司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 3,242.76 万元,明细如下:
项目                                                                                     处置收益(万元)
转让平陆睿源供热有限公司 50%股权                                                                          1,768.97
转让上海捷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100%股权                                                                      769.79
固定资产处置收益                                                                                             704.00
其中:上海捷泰(合并)销售车辆处置收益                                                                       746.50
       其他资产处置收益                                                                                      -42.50
合计                                                                                                      3,242.76
    (1)转让平陆县睿源供热有限公司 50%股权

    1)资产内容

    2019 年 7 月 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转让平陆睿源股
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广州智光综合能源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光综合能
源”)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签订的《关于平陆县睿源供热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公
司以 4,767.33 万元向智光综合能源转让其持有的平陆睿源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
陆睿源”)50%股权。股权转让款的定价基准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截止该基准日,
公司收购平陆睿源股权转让款 2,460 万元及承担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的 2,040 万元已
全部支付完毕,公司对平陆睿源的投资成本合计 4,500 万元。

    2)转让时点:2019 年 6 月 30 日;

    3)交易对手方:广州智光综合能源应用技术有限公司;

    4)账面价值:2,998.36 万元;

    5)转让金额:4,767.33 万元;

    6)回款情况: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已收到全部处置款项。

    7)相关会计处理及其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七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
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将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 1,768.97 万元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8)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9 年 7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平陆睿源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持有的平陆睿源 50%股权以
4,767.33 万元人民币的对价出售给广州智光综合能源应用技术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
三方。2019 年 7 月 5 日及 2019 年 7 月 9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上分别披露了《关于转让平陆睿源股权的公告》(2019-027)、《关于转让平陆睿
源股权的补充公告》(2019-031)。

    (2)转让上海捷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100%股权

    1)资产内容

    公司为进一步集中优势资源聚焦发展关联性更强的业务,将持有的上海捷泰新能源



                                        2
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捷泰”)100%股权对外转让。2019 年 12 月 26 日,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捷泰新能源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
持有的上海捷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 2,100 万元人民币的对价出售给上海
麦迪讯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迪讯”)。

    股权转让款的定价基准日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根据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
具的《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上海捷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报告》(沪申威评报字〔2019〕第 1501 号),基准日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评估值为 2,039.48 万元。以该等评估价值作为定价依据,并经公司及麦迪讯协
商一致,公司以人民币 2,100 万元的对价向上海麦迪讯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持有
的上海捷泰 100%股权。

    (2)转让时点:2019 年 12 月 31 日;

    (3)交易对手方:上海麦迪讯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4)账面价值:1,330.21 万元;

    (5)转让金额:2,100 万元;

    (6)回款情况: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收到 50%股权转让款 1,050 万元;
截止本回复出具日,剩余 50%股权转让款 1,050 万元已全部收回。

    (7)相关会计处理及其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七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
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通
常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转移:

    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过;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
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合并方或购买
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 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
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该股权转让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公司与麦迪讯已办理完毕财产权转移交接手续;麦迪讯已支付 50%的股权转让
款项;麦迪讯已全面接管上海捷泰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公司将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 769.79 万元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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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9 年 12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捷泰新能源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持有的捷泰新能源 100%股
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以 2,100 万元人民币的对价出售给上海麦迪讯电源设备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次日,公司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转让捷泰新能源股权的公告》
(2019-054)及《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出售新能源车辆及处置其他长期资产

    2019 年,上海捷泰共销售自用固定资产中新能源汽车 974 辆,资产账面价值
3,230.66 万元,合同转让价款 4,453.51 万元、不含税金额为 3,977.16 万元,形成 746.50
万元资产处置收益,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已收回 4,080.44 万元,未收款 373.07
万元。

    其他处置固定资产收益-42.50 万元,主要为公司销售机器设备及办公设备,转让款
项 23.66 万元已全部收回。

    综上所述,报告期公司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相关会计处理及其
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 我们的核查意见

    我们实施了以下程序:

    1)对于平陆睿源股权转让,我们获取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及公告、初始投资协议、
增资记录、股权转让协议、银行回单等,复核企业的会计处理及适用的会计准则。

    2)对于上海捷泰股权转让,我们获取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权转让协议、
银行回单、资产评估报告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控制时点的要求逐项分析,
确认控制权转移时点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同时我们与受让方麦迪讯的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就交易目的、交易价格公允性、
控制权转让时点、不存在关联关系等进行了访谈确认。

    3)对于车辆出售,获取大额车辆销售合同、车辆交接单,检查相关资产处置内部
审批记录、销售回款情况,对资产处置收益重新计算确认。

    经过核查,我们认为被审计单位报告期内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的相关会计处理及其
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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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问询函问题 2:报告期末公司对重庆长安跨越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
跨越”)应收账款余额 1.16 亿元,计提坏账准备 636.32 万元,其中对运营里程超 2
万公里的按 5%比例计提坏账准备,未超 2 万公里的按账龄计提。请补充说明运营里程
超 2 万公里对应的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并结合有关财政补贴政策规定和实际发放情况、
公司和长安跨越所签合同约定的付款安排和实际回款情况、同行业可比坏账计提政策情
况等分析说明公司相应坏账计提政策的合理性,计提金额是否充分。请审计机构核查并
发表意见。

    答复:

    1、 科泰电源公司的回复:

    (1)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公司对长安跨越应收账款余额 1.16 亿元,计提坏账准备 636.32 万元,其中应收新
能源补贴款余额 1.15 亿元,计提坏账准备 629.47 万元;其他销售业务形成应收账款余
额 46.34 万元,计提坏账准备 6.85 万元。

    1)应收补贴款账龄及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年末余额(元)
账龄
                                 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车辆运营里程满 2 万公里         45,158,400.00      2,257,920.00           5.00
其中:2 年以内(含 2 年)        2,654,400.00        132,720.00           5.00
         2-3 年(含 3 年)      42,504,000.00      2,125,200.00           5.00
车辆运营里程未满 2 万公里       70,150,890.00      4,036,744.50           5.75
其中:2 年以内(含 2 年)       59,566,890.00      2,978,344.50           5.00
       2-3 年(含 3 年)        10,584,000.00      1,058,400.00          10.00
       3-4 年(含 4 年)                                                 30.00
       4-5 年(含 5 年)                                                 50.00
       5 年以上                                                         100.00
合计                           115,309,290.00      6,294,664.50             —


    上述应收补贴款为 2017 年、2018 年上海精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
虹科技”)开展新能源汽车业务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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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应收货款账龄及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年末余额(元)
账龄
                                 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1 年以内                               10,169.89             508.49             5.00
1-2 年                                453,188.09           67,978.21            15.00
合计                                 463,357.98          68,486.71                —


    (2)新能源汽车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车辆补贴款坏账计提政策
               公司名称                            新能源汽车补贴款的坏账情况
                                            2 年以内不计提,2 年以上分别为:10%、
002594.SZ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30%、50%、100%
600418.SH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不计提
                                       2 年以内不计提,2 年以上分别为:10%、
000980.SZ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0%、50%、100%
600733.SH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2018 年之前不计提。2019 年按照预期信
司                                     用损失率计提,计提比例为 0.21%
600686.SH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不计提
600104.SH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不计提
600006.SH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补贴以 6%计提,地方补贴以 5%计提
                                            车辆运营里程满 2 万公里,预计损失率为
                                            5%;车辆运营里程未满 2 万公里:其中 2
                                            年以内,预计损失率为 5%;2-3 年,预计
上海精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损失率为 10%;3-4 年,预计损失率为 30%;
                                            4-5 年,预计损失率为 50%;5 年以上,预
                                            计损失率为 100%。

    上述公司中,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及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补贴款不计提坏账;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和众泰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按年度计提坏账政策,未考虑运营里程情况;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按照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计提比例为 0.21%;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不
考虑年限和里程,按补贴性质计提,国家补贴以 6%计提,地方补贴以 5%计提。

    精虹科技根据《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
[2018]18 号)对运营里程 2 万公里的要求,同时参考其他上市公司新能源汽车补贴款的
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充分考虑持有的应收补贴款信用风险特征、预期信用损失率、账龄
等情况确定了相关坏账计提政策。




                                        6
    (3)有关财政补贴政策规定
         文号            发文单位                 政策的主要内容
《关于 2016-2020 年
                      财政部 科技   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部 工业和信   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
财政支持政策的通
                      息化部 发展   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
知》(财建[2015]134
                      改革委        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号)
                                    一、(三)“分类调整运营里程要求。对私人购
                                    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
《关于调整完善新能    财政部 科技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申请财
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    部 工业和信   政补贴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
补贴政策的通知》(财   息化部 发展   申请财政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调整为 2 万公里,
建[2018]18 号)        改革委        车辆销售上牌后将按申请拨付一部分补贴资金,
                                    达到运营里程要求后全部拨付,补贴标准和技术
                                    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4)财政补贴发放情况

    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车辆应当在相应国家补贴政策年度内实现销售、上
牌,交付使用并接入国家监控平台(即北理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管理中心)监控车
辆行驶里程数据。国家监控平台按车型汇总统计年度内行驶满两万公里的车辆数量,国
家工信部次年开放申报窗口,由车厂进行申报,地方经信部门实车审核后上报国家工信
部,国家工信部实车审核通过后,发布国家补贴审核通过的车辆信息,公示后由财政部
经地方财政局拨付到生产厂家,生产厂家长安跨越拨付到合作厂商。

    根据合同协议在国家工信部 2019 年 4 月开放申报窗口时,精虹科技与长安跨越合
作的长安 V5 车型,在 2018 年度行驶满两万公里的车辆为 102 台,由重庆长安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进行了申报。经过国家和地方两级经信部门的审核,2019 年 10 月国家工业和
信息化部《关于 2017 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终审情况的公示》2019
年)中列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生产的公告号为:SC5031XXYKQ54BEV 的
长安 V5 车型申报的 102 台车辆全部通过审核,核定补贴标准 6.72 万/台,共计应清算
补助资金 685.44 万元。

    按目前政策,在 2019 年度行驶满两万公里的车辆有待于 2020 年的申报,在窗口开
放后申报并核补公示,在长安跨越收到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精虹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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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精虹科技和长安跨越所签合同约定的付款安排和实际回款情况
       车型       销售数量       补贴金额(万元)             回款安排
 2017 年 V5            553.00                5,574.24
 2018 年 V3            398.00                1,245.94 在长安跨越收到补贴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交
 2018 年 V3            800.00                2,616.00
                                                      付给上海精虹新能源科技
 2018 年 V5            532.00                2,094.75 有限公司。
合计                2,283.00                11,530.93


   注:精虹科技与长安跨越在 2019 年末就上述补贴款金额和回款安排条款,通过函件
方式进行确认 。

   长安跨越成立于 1993 年 11 月,由重庆跨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股份”)共同投资,是一家专门从事汽车、汽车零部件的开
发、制造、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的汽车生产企业,先后获得"重庆工业五十强企业"、"
重庆市小巨人企业"和"重庆高新技术企业"等称号。2019 年,长安股份年报显示,持有
重庆长安跨越车辆有限公司 34.30%股份,按权益法核算确认 2018 年、2019 年投资收益
分别为 2,890.83 万元、7,541.70 万元。

   精虹科技与长安跨越签订的合同协议中已明确约定,长安股份和长安跨越将积极配
合,根据年度车辆运营情况申报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并在收到补贴款款项后及时转付
至精虹科技。

   截止目前,长安股份和长安跨越已按照协议约定积极履行补贴申报及转付义务, 精
虹科技已收到第一批合作的 2019 年 10 月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的 102 辆长安 V5
车辆补贴款 685.44 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新能源补贴款满足国家的财政补贴政策,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的相关规定逐年申报、收回。合作方长安跨越经营情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能严格按
照合同协议约定执行,及时足额交付补贴款与精虹科技。公司目前对车辆补贴款采用的
坏帐计提政策与其他上市公司新能源汽车行业车辆补贴款坏账政策相比更谨慎,坏账准
备计提金额是充分的。

    2、 我们的核查意见

    我们实施了以下程序:

    1)获取公司和长安跨越所签合同,结合公司业务模式,分析判断与之相关的应收
账款款项性质;

    2)获取新能源车辆财政补贴政策规定,了解补贴款的申请发放条件和补贴款申请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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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

    3)根据各种型号的车辆补贴标准,重新计算确认补贴款余额;

    4)获取北理工国家监测平台的车辆行驶里程数据,对新能源车辆的运营情况进行
了解,分析判断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

    5)结合信用风险特征、预期信用损失率、账龄分析以及应收账款期后回款分析,
同时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评价对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6)获取公司坏账准备计提表,复核其 2019 年度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过程,
检查计提方法是否按照坏账计提政策执行,重新计算坏账准备计提金额是否准确;

    经过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新能源补贴款相应坏账计提政策合理,计提金额充分。

    三、问询函问题 5:2019 年 7 月,公司持股 27.5%的上海精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精虹科技”)未能完成 2018 年度承诺业绩,业绩承诺方无偿向公司转让
精虹科技公司 5.19%的股权,公司同时以 5,354.16 万元的价格收购广州智光储能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光储能”)持有的精虹科技 16.57%股权,交易完成后公司持
有精虹科技 49.26%的股权。2019 年 12 月,因精虹科技业绩不达预期,公司和业绩承诺
方对业绩补偿方案进行调整,业绩承诺方提前向公司无偿转让精虹科技 31.94%的股权。
报告期内,精虹科技净利润亏损 3,873.62 万元,未实现业绩承诺,期末可辨认净资产
公允价值 1.71 亿元,公司就获得补偿股权确认营业外收入 6,355.08 万元,就购买日原
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投资损失 6,406.87 万元。

    (2)请说明公司将 2018 年度、2019 年度补偿股份额均计入 2019 年度营业外收入
的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通过业绩补偿安排调节利润的情
形。请审计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1、 科泰电源公司的回复

    1)2018 年度未确认补偿股份情况

    如 2018 年度报告“4、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说明”所述,公司与上海驰际投资
管理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际投资”)及上海凯动投资管理事务所(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凯动投资”)约定将 2018 年 6 月 26 日签署的《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智光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精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凯动投资管理
事务所(有限合伙)、上海驰际投资管理事务所(有限公司)、郭辉先生关于上海精虹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的第五条业绩承诺中的 5.2 条(2)之规定“待业绩承
诺期满,一次性将精虹科技的部分实缴股权无偿转让给科泰电源”修改为:“201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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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分年度将精虹科技的部分实缴股权无偿转让给科泰电源”。

    对于 2018 年业绩补偿方案,各方确认按照上述修改后的分年补偿股权方案执行;
其后 2 年,本公司根据精虹科技实际业绩指标情况和合同约定执行。

    该业绩补偿属于公司投资产生的或有对价事项,参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下或有
对价的规定,在同时满足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且金额能够
可靠地计量时,公司应在业绩承诺所属期间确认相应的资产或负债并相应影响损益

    根据公司与精虹科技相关方在增资协议中的约定,各方应基于年度审计报告确定的
实际业绩来实施业绩补偿方案。依据 2019 年 3 月 28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精虹科技 2018
年度实现净利润 633.09 万元,未达到前期增资协议约定的业绩目标。其后,公司与精
虹科技及其他股东积极协商补偿方案。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为保障公司当期投资利益,
同时考虑精虹科技的稳健经营、管理工作的稳定,以及补偿方案的切实可行性,公司与
相关方协商确定,采取股份方式进行补偿,执行周期由三年一次性补偿提前为当年进行
补偿。方案确定后,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5 日及 2019 年 7 月 22 日召开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议。

    由于截止 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上述变更后的分年度将精虹科技的部分实缴股
权无偿转让给科泰电源的具体实施方案尚未明确且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无法可靠计量公司能够获取的补偿金额,因此未在 2018 年度确认补偿收益 。

    2)2018 年度补偿股份确认在 2019 年度的情况

    2019 年 7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 2019 年 7 月 22 日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精虹科技业绩补偿的议案》。

    修改后的补偿方案:

    经与相关主体协商一致,精虹科技股东凯动投资及驰际投资拟以无偿转让部分已实
缴出资的精虹科技股权的方式对公司及广州智光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光储
能”)、郭辉先生针对 2018 年度业绩进行补偿。股权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补偿的股权数量=[(当期净利润承诺数-当期净利润实现数)/2018 年至 2020 年净
利润承诺数总和*科泰电源两次增资的实际投资额]/以承诺期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计算的
精虹科技估值对应的每股价格(若该估值低于精虹科技经审计净资产,则以经审计净资
产计算每股价格);

    根据协商修正后的补偿方案,公司同时满足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
业,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或有对价确认条件。本公司根据补偿方案无偿获得精虹科
技 5.19%股权,对应的补偿收益在 2019 年度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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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补偿股份额对 2019 年度利润的影响

    2019 年公司根据业绩补偿方案,无偿获取了精虹科技 37.138%的股权,持股比例上
升至 81.208%,实现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
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
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
本。”

    新增投资成本为公司获取的补偿股权,参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下或有对价的规
定,按照评估后公允价值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

                                                                       单位:万元
                     增加长期股                                  对 2019 年度母公
         项目                     营业外收入     资产减值损失
                     权投资成本                                  司报表损益的影响
2019 年报披露情况      6,355.08       6,355.08      -6,406.87               -51.79
假 设不 考虑 5.19%
                       5,466.96       5,466.96      -5,518.75               -51.79
股权补偿情况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四十八条:“企业因追加投资等
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
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
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单位:万元
                                                                对 2019 年度合并报
         项目            营业外收入          确认投资收益
                                                                   表损益的影响
2019 年报披露情况             6,355.08           -6,406.87                  -51.79
假设不考虑 5.19%股
                              5,466.96           -5,518.75                  -51.79
权补偿情况影响

    综上所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将 2018 年度、2019 年度补偿股份额
6,355.08 万元计入 2019 年度营业外收入核算;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对
无偿取得补偿股份前持有的精虹科技股权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精虹科技股权公允值
重新计量计提的减值准备(投资损失)6,406.87 万元计入投资收益核算。故公司取得的
2018 年度精虹科技补偿股份对 2019 年度当期损益无实质影响,不存在通过业绩补偿安
排调节利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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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们的核查意见

    我们实施了以下程序:

    1)获取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补偿方案以及相关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判断
公司是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分析判断公司的账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3)对 2018 年度、2019 年度业绩补偿进行重新计算,分析对 2019 年度损益的影响;

    经核查,我们认为科泰电源公司将 2018 年度、2019 年度补偿股份额均计入 2019
年度营业外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通过业绩补偿安排调节利润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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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专项回复仅供科泰电源公司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 年年报
问询函回复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
及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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