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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泰电源: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 1633 号公司六楼大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李晗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分别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
2021 年 4 月 27 日)、2021 年 5 月 9 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增加临
时提案的补充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根据《关于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按照合计持有公司 34.39%股份的公司控股股东科泰控股有限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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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5 月 7 日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增加《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事宜符合《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 1633 号
公司六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
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8 人,代表股份 138,624,8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20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5 人,代表股份 138,608,14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15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6,7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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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
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38,621,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73%;不同意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36,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0.4618%;不同
意 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5382%;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2、《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38,621,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73%;不同意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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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36,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0.4618%;不同
意 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5382%;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3、《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138,621,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73%;不同意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36,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0.4618%;不同
意 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5382%;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4、《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138,621,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73%;不同意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36,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0.4618%;不同
意 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5382%;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5、《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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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38,607,7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77%;不同意 17,1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22,7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57.0532%;不同
意 17,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42.946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6、《关于 2021 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
     同意 138,607,7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77%;不同意 17,1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22,7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57.0532%;不同
意 17,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42.946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7、《关于聘请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38,607,7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77%;不同意 17,1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22,7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57.0532%;不同
意 17,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42.946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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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8、《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138,621,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73%;不同意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36,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0.4618%;不同
意 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5382%;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9、《关于子公司租赁经营场地暨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138,621,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73%;不同意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36,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0.4618%;不同
意 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5382%;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10、《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38,621,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73%;不同意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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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36,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0.4618%;不同
意 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5382%;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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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________________               林     琳 ________________




                                       李     晗 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