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宝: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2012-10-30
证券代码:300155 证券简称:安居宝 公告编号:2012-049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专项检查的
通知》(广东证监[2012]185 号)文件精神,公司对历年股东及关联方尚未完成
的承诺事项进行了自查,未出现超过承诺履行期限而未履行的情况。现将公司及
相关主体在承诺期限内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专项披露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频先生、李乐霓
女士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承诺期限:2011 年 01 月 07 日至 2014 年 01 月 07 日
截至公告日,上述承诺人均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2、机构发起人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汇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深圳市和泰成长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自公司完成该次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09 年 12 月 7 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承诺期限:2009 年 12 月 07 日至 2012 年 12 月 07 日
截至公告日,上述承诺人均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3、公司其他发起人股东陈爱莲、付远东、高静迟、黄斌、黄伟宁、黄园缘、
江树停、李剑、李志共、廖杰、倪静、潘传丽、汪海林、王训平、王忠涛、余德
城、袁丽莎、张晨、张瑞斌、朱超华、邹志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承诺期限:2011 年 01 月 07 日至 2013 年 01 月 07 日
截至公告日,上述承诺人均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4、公司董事张波先生、张频先生、李乐霓女士,监事袁丽莎女士、张晨女
士,高管陈爱莲女士及其配偶汪海林先生、黄伟宁先生、张瑞斌先生同时承诺: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所持有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12 个月
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中陈爱莲女士已于 2011 年 6 月 21 日离职、张晨女士已于 2011 年 7 月 1
日离职。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日,上述承诺人均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二、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频先生、李乐霓女士
承诺:
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
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
动,并同时承诺如果违反本承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赔偿或补偿由
此给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日,上述承诺人均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三、其他承诺
1、公司全体发起人承诺: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尚未缴纳相关税款,2010 年 5 月,全体发起人
出具承诺:由于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同意各发起人免缴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时涉
及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暂未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如果今后国家有关税务主管部门
就上述事项要求本人补交税款或承担法律责任,本人愿意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自
行补缴税款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有关部门要求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本人愿
意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持股比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公司因此受到
的损失给予补偿。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日,上述承诺人均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波先生承诺:
(1)为避免因为公司和易视通讯在报告期内未及时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而导致公司存在补缴、追偿或处罚的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张波出具承诺,全额承
担该补缴、追偿或处罚款项,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为避免因为公司分公司租赁的部分房产存在一定的瑕疵而导致的处罚
和损失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张波出具承诺,承担由此引产生的所有损失。
(3)为避免因为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今后存在一定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而导
致的法律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张波出具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为避免未来可能与德居安广州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公司控股股东张波出具《关于减少和避免与广东安居宝
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其承诺:德居安广州今后将不会向
安居宝数码销售电容器等新型电子元器件,并且,在本人作为安居宝数码的控股
股东期间,将尽量减少和避免与安居宝数码的关联交易。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
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安居宝数码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居宝数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关
程序,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安居宝数码及安居宝数码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5)为进一步确保公司的独立性,公司控股股东张波出具《关于保证广东
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与公司保持独立性,切实做到相
互独立,以进一步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充分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日,上述承诺人均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