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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居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2012-11-29  

						证券代码:300155                  证券简称:安居宝                  公告编号:2012-051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居宝”)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28 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1,8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49.00 元(“元”
指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882,000,000.00 元,扣
除发行费用 50,633,444.75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831,366,555.25 元。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10 年羊验字第
20369 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 2011 年 1 月 28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广州天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统
称“专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 2012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
用 部 分 超 募 资 金 投 资 设 立 全 资 子 公 司 的 议 案 》, 同 意 公 司 使 用 超 募 资 金
30,000,000 元设立全资子公司广东安居宝光电传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
电公司”),2012 年 8 月光电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
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公司、光电
公司、专户银行及国信证券经友好协商,分别达成《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
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的使用的前提下,公司、光
电公司将在专户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另
行分别存放于以下专户银行,具体明细如下: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存入方式          存单单号          金额(万元)           期限

 一年定期     663957765200-00105        5,000        2012.2.16-2013.2.16

    存单内资金将用于公司扩产至122万台数字化安防产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

  存入方式         存单单号        金额(万元)            期限

  两年定期       440000096971         20,000        2011.2.15-2013.2.15

 三个月定期   4400142031405933         500          2012.11.15-2013.2.15
                  3888-0002

  一年定期       440000089900          790          2012.5.15-2013.5.15

  一年定期       440000089901         6,500         2012.5.15-2013.5.15

    存单内资金将用于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其他主营业务相关运营资金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支行银行:

 存入方式          存单单号          金额(万元)           期限

 一年定期     12090635978000027         5,150        2012.2.16-2013.2.16

    存单内资金将用于公司其他主营业务相关运营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银行:
  存入方式         存单单号        金额(万元)           期限

  一年定期    82010167030002208       1,000        2012.2.16-2013.2.16

  一年定期    82010167030002216       8,500        2012.2.16-2013.2.16

  一年定期    82010167030002482        500        2012.11.16-2013.11.16

  一年定期    82010167030002499        500        2012.11.16-2013.11.16

  一年定期    82010167030002273       1,000        2012.5.16-2013.5.16

  一年定期    82010167030002337        500         2012.8.16-2013.8.16

  一年定期    82010167030002345        500         2012.8.16-2013.8.16

  一年定期    82010167030002353       1,000        2012.8.16-2013.8.16

  一年定期    82010167030002361       1,000        2012.8.16-2013.8.16

  一年定期    82010167030002370       1,000        2012.8.16-2013.8.16
    存单内资金将用于公司营销与服务体系扩建项目和其他主营业务相关运营
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

 存入方式         存单单号        金额(万元)            期限

 半年定期     0301014270005401        750         2012.07.09-2013.01.09

 一年定期     0301014280004029       1,300        2012.07.09-2013.07.09

 一年定期     0301014280004012        250         2012.07.09-2013.07.09
    存单内资金将用于光电公司光电传输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公司、光电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或提前支取的,将及时转入原协议约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
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二、公司、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本补充协议所列存款不得直接支取,也不得转入原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公司方如需提前支取该笔存款,必须先行转入募集资金专
户,并事先通知专户银行方和国信证券。
    五、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
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方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六、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进、刘卫兵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七、专户银行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
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八、本协议生效后,构成《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