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宝: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2013-03-29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
有关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以上三
备忘录合称为“《股权激励备忘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
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有效期、禁售期和解锁期、标的股票的授予及解锁的条件及程序、限制性
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公司回购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原则等事项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公司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6、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柳晓川 杨如旺
李建辉 张方方
2013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