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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居宝:关于全资子公司广东安居宝光电传输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2013-04-18  

						证券代码:300155            证券简称:安居宝          公告编号:2013-027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广东安居宝光电传输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居宝”)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28 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1,8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49.00 元(“元”
指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882,000,000.00 元,扣
除发行费用 50,633,444.75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831,366,555.25 元。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10 年羊验字第
20369 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2012年4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30,000,000
元设立全资子公司广东安居宝光电传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2012年8月光电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国信证券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8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光电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及国信证券经友好协商,达成《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一、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的使用的前提下,光电公
司将在专户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另行存
放于专户银行,具体明细如下:
 存入方式         存单单号       金额(万元)             期限

 半年定期    0301014270005401         750        2013.01.09-2013.07.09
    存单内资金将用于光电公司光电传输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光电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或提前支取的,将及时转入原协议约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光电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二、光电公司、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本补充协议所列存款不得直接支取,也不得转入原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光电公司方如需提前支取该笔存款,必须先行转入募集资
金专户,并事先通知专户银行方和国信证券。
    四、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光电公司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光电公司
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方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光电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进、刘卫兵可以随时到专户
银行查询、复印光电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光电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光电公司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专户银行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光电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
信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本协议生效后,构成《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