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宝: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2013-04-24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现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
关备忘录 3 号》(以上三备忘录合称为“《股权激励备忘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3 年 4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同意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3 年 4 月 24
日。
2、公司原激励对象为84人,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所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或调减认购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对激励对象的人数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作了相应的调整。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和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所作之调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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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柳晓川 杨如旺
李建辉 张方方
2013 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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