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3-08-22
证券代码:300155 证券简称:安居宝 公告编号:2013-069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居宝”)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28 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1,8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49.00 元
(“元” 指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882,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50,633,444.75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831,366,555.25 元。上
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10 年羊验
字第 20369 号”《验资报告》验证。
因公司经营需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
分募集资金存放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下述两个募集资金存放专户作变更,
并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
项目名称 变更前存储银行名称 变更后存储银行名称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其他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 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 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
金项目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
运资金项目 广州黄埔大道支行 限公司广州海心支行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
(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心支行(以下简称
“南粤银行”)(上述两家银行统称“专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
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民生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600637183,截止 2013
年 7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28,339.3781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和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运营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募集资金存放期间,公司可根据需要在民生银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及定期存
款账户。
定期帐号 700360481,定期期限一年,定期金额:人民币 3,300,000 元整;
期限 2013-07-15 至 2014-07-15。
定期帐号 700361056,定期期限二年,定期金额:人民币 100,000,000 元整;
期限 2013-07-15 至 2015-07-15。
定期帐号 700360795,定期期限三年,定期金额:人民币 180,000,000 元整;
期限 2013-07-15 至 2016-07-15。
定期账户的开立、撤销,需遵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转存定期时资金转出账户必须为公司在民生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
活期账户;定期账户到期后若需销户,资金必须转入公司在民生银行开立的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的活期账户;定期账户到期后若需续存,在三方无异议的情况下,
此协议继续生效。
公司在南粤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帐号为 980001201900001989,截
止 2013 年 7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 5,381.3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其他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存放期间,公司可根据需要在南粤银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及定期存
款账户。定期存单到期后,协议三方如无异议,本协议中的监管资金将在南粤银
行继续以定期存款的方式管理。
定期存单帐号 30065050,定期期限两年,定期金额:人民币 53,810,000 元
整;
定期账户的开立、撤销,需遵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转存定期时资金转出账户必须为公司在南粤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
活期账户;定期账户到期后资金必须转入公司在南粤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的活期账户。
二、公司、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进、刘卫兵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专
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RMB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并由国信证券签字确认;国信证券签字确认前,公司不得继续
从专户支取募集资金。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
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
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后失效,
若在此前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届至的,则本协议于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次
日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