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2013-08-22
证券代码:300155 证券简称:安居宝 公告编号:2013-070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居宝”)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28 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1,8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49.00 元(“元”
指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882,000,000.00 元,扣
除发行费用 50,633,444.75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831,366,555.25 元。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10 年羊验字第
20369 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 2011 年 1 月 28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
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及保荐
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经友好协商,
公司与专户银行及国信证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
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的使用的前提下,甲方将在
专户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另行存放于专
户银行,成以定期存单方式续存,具体为:
存入方式 存单单号 金额(万元) 期限
半年定期 82010167020003012 800 2013.6.3-2013.12.3
半年定期 82010167020003029 4,000 2013.6.3-2013.12.3
半年定期 82010167020003037 4,000 2013.6.3-2013.12.3
一年定期 82010167030002482 500 2012.11.16-2013.11.16
一年定期 82010167030002499 500 2012.11.16-2013.11.16
一年定期 82010167030002337 500 2012.8.16-2013.8.16
一年定期 82010167030002345 500 2012.8.16-2013.8.16
一年定期 82010167030002353 1,000 2012.8.16-2013.8.16
一年定期 82010167030002361 1,000 2012.8.16-2013.8.16
一年定期 82010167030002370 1,000 2012.8.16-2013.8.16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或提前支取的,将及时转入原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
利限制。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按照原协议的约定对本补充协议第一条所列存单单号内资金进行
监管,存单内资金将用于甲方营销与服务体系扩建项目和其他主营业务相关运营
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本补充协议第一条所列存款不得直接支取,也不得转入原协议约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甲方如需提前支取该笔存款,必须先行转入募集资
金专户,并事先通知乙方和丙方。
五、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
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六、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进、刘卫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七、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八、 本协议生效后,构成《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