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宝: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3-11-19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3 年 11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 号》、《股权
激励有关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同意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日为 2013 年 11 月 18 日。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
忘录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广东安居宝智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体育西支行申请的为期 1 年的 5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直接持有其 70%的股权,处于绝对控
股地位,风险可控。同时,安居宝智能的另一股东广州市高堡仕智能科技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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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实际控制人黄小金先生与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以其自有房产向公司提供反
担保,反担保的期限与公司担保期限一致。公司为安居宝智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因此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广东安居宝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广东安居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存在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
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
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该控股子公司,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符
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广东安居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广东安居宝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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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柳晓川 杨如旺
李建辉 张方方
2013 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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