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宝:投资者投诉管理制度(2014年4月)2014-04-24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者投诉管理程序,更好地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维护公司信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广东证监〔2014〕28
号《关于切实做好上市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诉的来源包括来信、来电、来访,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它部门
单位转办的投诉。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及时处
理投资者的投诉。设主管负责人和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各一名。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
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登记表》。
第五条 对于能够当场直接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尽量当场处理和答复,并
将处理情况报告董事会办公室;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向分管部门负责人汇报解
决;对重大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报董事会协调解决。
第六条 凡由董事会办公室受理的投诉,公司应如实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
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并自接
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并通过适当的
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在接到投诉时,可以现场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
当场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
结果;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八条 对于“12386”热线投诉转办件,如果情况复杂,不能在15个工作日
内办结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延期申请和情
况汇报工作。
第九条 处理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投诉材料、处理记录等资料整
理归档。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详细记载投诉日期、投诉人、
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等信息。台账记录和相关
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对投诉进行分类整理,分析较为集中的投诉,
确定管理环节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通报相关部门并报送董事会。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4 月 24 日